由于直接、或者是间接,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太多,并且从中尝到了甜头,许多人对“高利贷”这个词很反感,更愿意说自己是“中介”,或者说是“玩金融”的。因为他们也知道,放高利贷是违法行为。
那么,这种行为是不是违法?
答案:从金融管制的角度讲,不仅是违法,而且是严重的违法。
国家国家法律规定,借贷年利率不超过24%,就属于合法范畴,能受到法律保护,这就是“合法”的最低底线。
在众多的高利贷机构中,有实力放款的经济实体,几乎很少,甚至说是凤毛麟角、绝无仅有,而多数高利贷机构的“后台”,就是各家银行。
银行的本质是企业,是企业就要赚钱,赚钱就要追求利润最大化。而放贷赚取利息,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。
仅从这种最为简单的“三段式”推理,傻子都能看出来,为了赚钱,银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把利息压的太低,不然银行的一个小姑娘,月薪都能挣几万,钱从哪出?
当然,银行也有放贷利息的原则,以及操作程序,需要给自己的“下家”,就是黑鸦鸦的高利贷机构,留下赚钱的空间,让他们去“拼缝”,去八仙过海、各显其能,争喝剩下那口“汤”。
那口汤不是“汤”,而是苦逼百姓的血。
如果说,银行利息、加上所谓“中介”收取的费用,依然不超过年利24%的底线,应当说也算合法。
但是,在每个高利贷机构操作时,除去表面出具的利息,顶格在法律限定之内,还要收取预付押金、砍头费、过桥费、、包装费、垫资费……等一系列额外费用。
就这么说吧,只要帮助你“贷款”,干什么都要收费,连带路都要收钱;
就这么说吧,这些额外收费,有的事先告诉你,有的则是即时的,想收张口就来;
就这么说吧,这些额外的收费,有些根本没有合同,更没有单据;
就这么说吧,有些额外收费,不是高利贷机构收,而是手下的喽喽收。或是高利贷机构收完、喽喽再收;或是在机构收费的基础上,喽喽再擅自加吗;
最为奇特的,是有时喽喽擅自收费、或者私自提高收费数额,高利贷头头就在旁边看着,熟视无睹,有的还露出赞许的微笑,好像在说:不坑人不是好下属,越坑人越优秀。
这种头头,被高利贷机构称之为“总监”,或者是“风控”。
关于他们心有多黑、坑人多狠,这里只举出一个最小的例子:
有的银行贷款审查,需要提供家庭电话座机号码。许多人家里早取消了座机,但高利贷公司提出,可以给你提供一部无线的,收费一万元。
注册一个无线座机几个钱?去百度查一下就知道了。
更阴损的是:银行核实座机后,这个号码就被他们收回了,你等于用一万元,买了一台电话“裸机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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